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112执727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82号甲。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嘉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五里河斜路11-1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嘉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0112民初14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款715188.13元,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112执72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