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第5376号
原告:安徽昆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前进南村5巷16号,组织机构代码91341221566360697X(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安徽昆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昆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昆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