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2民终12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营口沈大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大石桥)沿海新兴产业区高台村。
法定代表人:康元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原,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赛佰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
法定代表人:陈友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栋,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营口沈大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赛佰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5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营口沈大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同意一审判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营口沈大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营口沈大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营口沈大肥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盈
审 判 员 石 东
审 判 员 周 维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福星
书 记 员 赵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