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2民终6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赛佰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七层815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方杰,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男,北京赛佰特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侠辉,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越起达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137室。
法定代表人:尹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绍刚,男,北京越起达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赛佰特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越起达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7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越起达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以已与北京赛佰特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北京赛佰特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北京越起达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北京越起达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7096号民事判决;
准许北京越起达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北京越起达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北京越起达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君
审 判 员 闫 飞
审 判 员 周 岩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吕小彤
书 记 员 燕晓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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