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981民催1号
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市力威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上江城B号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0527444XU。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市力威机电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市力威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市力威机电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市力威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市力威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