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5民初28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多毅,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瑞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环翠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597878421L。
法定代表人:康淑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泳铃。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秋梅、林高杰,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永春县达埔镇***民委员会,住所地永,住所地永春县达埔镇***v>
法定代表人:林多义。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瑞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永春县达埔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瑞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予以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瑞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亦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瑞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瑞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瑞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褚淑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邱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