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5民初296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宙,福建习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瑞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
法定代表人:康淑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伟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瑞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多预交的42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颜明川
审 判 员 林剑梅
人民陪审员 吕少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尤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