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瑞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瑞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5民初296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宙,福建习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瑞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

法定代表人:康淑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伟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瑞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多预交的42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颜明川

审 判 员  林剑梅

人民陪审员  吕少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尤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