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海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