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515号
原告:山东飞腾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沂河路观天下花园南门西邻23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南海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3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飞腾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海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飞腾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飞腾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