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04执1417号
申请人:辽阳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天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辽阳东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宁天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作出了(2005)大东民二初字第2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辽阳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辽宁天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接到后仍未履行。2018年8月2日将被执行人辽宁天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通过金雕***对被执行人辽宁天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积金、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7月1日、2018年12月14日、2018年9月10日、2018年12月14日、2019年3月14日、2019年9月11日、2019年9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股权、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网络查询均无可执行财产;2018年10月19日通过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3月7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及收益类保险产品进行现场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0月19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执14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楚晋
审判员:苏经纬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