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5民初358号之二
原告:***,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弓长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洋,辽宁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街顺城委工商局住宅楼1-5层Q-30-(1-5)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弓长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34.00元(原告***已交),减半收取12,46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录新
审 判 员 王 聪
审 判 员 丁 一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戚 新
书 记 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