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阳县鑫钰选矿厂、辽阳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21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辽鞍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孟宪伟。
被执行人:辽阳县鑫钰选矿厂,住所地辽阳县寒岭镇二道村。
法定代表人:张猛。
被执行人:辽阳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
被执行人:辽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街顺城委工商局住宅楼15层Q3015层。
法定代表人:李生兵。
被执行人:郑江祺,男,200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被执行人:李生兵,男,1966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张猛,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
被执行人:张煊赫,男,1988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
被执行人:袁艳,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
本院在执行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阳县鑫钰选矿厂、辽阳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江祺、***、李生兵、张猛、张煊赫、袁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辽阳县鑫钰选矿厂、辽阳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江祺、***、李生兵、张猛、张煊赫、袁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600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李生兵所有的坐落在辽阳市弓长岭区的房产十三处、已查封被执行人李生兵所有的大通牌(车牌号:辽KA××**)汽车、已查封被执行人李生兵所有的吉利牌(车牌号:辽KD0××**)汽车,以上财产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拍卖。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辽阳县鑫钰选矿厂、辽阳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江祺、***、李生兵、张猛、张煊赫、袁艳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保险等。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辽阳县鑫钰选矿厂、辽阳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江祺、***、李生兵、张猛、张煊赫、袁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辽阳县鑫钰选矿厂、辽阳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江祺、***、李生兵、张猛、张煊赫、袁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辽阳县鑫钰选矿厂、辽阳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江祺、***、李生兵、张猛、张煊赫、袁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守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延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