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5民初441号
原告:辽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街。
法定代表人:李生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忠。
被告:***,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县。
第三人:高学成,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原告辽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发现,第三人高学成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已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辽1005民初411号。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的,需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22)辽1005民初411号审理。
综上所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5民初441号案件并入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5民初41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米砚田
审 判 员 黄录新
审 判 员 李晓锋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姜涵超
书 记 员 李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