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浩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潍坊浩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民初1058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浩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涌丰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95327807F。
法定代表人:窦学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2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37279。
法定代表人:魏金明,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浩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浩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标的560000元。申请人潍坊浩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浩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潍坊浩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春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马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