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民初1058号之二
原告:潍坊浩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涌丰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95327807F。
法定代表人:窦学亮,总经理。
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2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37279。
法定代表人:魏金明,总经理。
原告潍坊浩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潍坊浩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浩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浩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9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3320元,俣计7989元,由原告潍坊浩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春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