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民初105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浩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涌丰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9532780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2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372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浩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鲁0703民初1058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浩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浩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浩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