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晟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黄梅长宏建材有限公司、武汉中晟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381号
申请人:**长宏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长宏建材有限公司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97665.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已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保单号:10904053901177418281)。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宏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97665.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长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宛良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柳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