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晟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麻城市***建材有限公司、****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1民初1092号
原告:麻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麻城市南湖办事处五里墩社区四组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331771977G。
法定代表人:胡仁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冯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0954393143。
本院受理的原告麻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麻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城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9元由原告麻城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学卫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曹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