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晟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461号
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培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仁寿县。
法定代表人:余克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唐晋川,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中晟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金雄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廖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晟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刘作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晟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徐州晟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晟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徐州晟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晟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徐州晟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3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能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