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晟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向红、****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3738号之二 原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冯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09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向红,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湖北联合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珞狮南路519号***湾一栋B座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7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向红、湖北联合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002.5元、保全费2088元,合计5090.5元由原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李莅二○二三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