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今朝超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华艾瑞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凯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周口今朝超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2民初793号
原告西华艾瑞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华县城关镇华兴大道路南0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MA456KRB8C。
法定代表人刘永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玲霞,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凯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277号学府广场A座13层13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36065W。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口今朝超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交通路中段(外贸局楼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052199XP。
负责人梁靖。
原告西华艾瑞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凯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周口今朝超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西华艾瑞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因其设计不合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定2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二赔偿因其施工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定2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需要装修游泳馆,使用被告一为原告提供的游泳馆设计方案、图纸,交付被告二为原告施工。现在经使用,发现被告一提供的设计方案存在重大缺陷,建成使用后大量出现霉变积水现象,被告二的施工也存在大量的质量问题。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华艾瑞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凯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周口今朝超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作为同一案件处理,故应驳回原告西华艾瑞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西华艾瑞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华艾瑞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君刚
审判员  张秋美
审判员  袁素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蔡全杰
书记员胡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