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源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恒源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策勒县滨海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5民初924号
原告:新疆恒源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苏州东街**新洲公寓****。
法定代表人:刘衍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成楼,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程部门经理,住新疆策勒县。
被告:策勒县滨海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和田策勒县达玛沟乡以南建筑用沙集中开采区**矿/div>
法定代表人:姚阿田,系该公司法人。
原告新疆恒源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策勒县滨海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恒源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恒源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双方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恒源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新疆恒源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  有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