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源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克州华维钒钛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001执60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恒源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苏州东街466号新洲公寓1栋2层商业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克州华维钒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团结东路3号法院高层1幢1**8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3001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即新疆恒源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克州华维钒钛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7月25日本院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恒源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新疆恒源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3001执6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德 江
审判员 库瓦尼西******
审判员 力 瓦 伊 丁 卡 迷 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阿尔斯拉 尼 依比布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