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某某、四川伟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执恢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黄芳,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四川伟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王彬,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内江仲裁委员会〔2018〕内仲裁字第012号裁决书,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黄芳与**、四川伟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裁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黄芳借款本金6336215.00元;(二)被执行人**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芳支付从2018年2月5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执行人四川伟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四川伟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仲裁费用588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伟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裁决规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四川伟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网络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伟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以及机动车辆、股票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共计371793.66元,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7月7日,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2020年7月8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意见。
本院认为,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卫东
审判员  王 晶
审判员  蒋 靖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白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