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24执1827号
申请执行人:威远县农业农村局。
被执行人:四川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威远县农业农村局与四川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54万元及迟延履行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执行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证劵、工商登记、房地产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陈锡友
审判员 范文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