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四川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川1083执恢222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83执恢222号
申请执行人:张惠,女,汉族,住隆昌市。
申请执行人:罗煜,男,汉族,住隆昌市。
法定代表人:张惠,女,汉族,住隆昌市
被执行人:四川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惠、罗煜与被执行人四川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先后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179851.00元,尚欠23869.00元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执行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083执恢222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付邦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