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民初1121号
原告:内江市东兴区***核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核桃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1011ME1348923Y。
法定代表人:高文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全(特别授权),系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忠(特别授权),系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同善桥横街10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06863Q。
法定代表人:王彬。
被告:***,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内江市东兴区***核桃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四川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核桃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加强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江市东兴区***核桃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核桃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陈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古薇
书 记 员 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