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扎西德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扎西德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乡城县藏乡味道食品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乡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3336民初38号

原告:四川扎西德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孜州乡城县香巴拉镇香巴拉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绒丁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新,该公司员工。

被告一:乡城县藏乡味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洞松乡卡心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二:***,女,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三:***,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原告四川扎西德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乡城县藏乡味道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新,被告乡城县藏乡味道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扎西德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按月息1.5%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9年6月13日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21年5月12日为349500元);2.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一双方商定,被告一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利息为月息1.5%。当日,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了借款,被告一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期满后,被告一未能按约偿还借款。2020年12月3日,被告三代表被告一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承诺在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并按照月息1.5%支付利息。同时被告二、三就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被告一至今未能向原告清偿借款,被告二、三亦未能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乡城县藏乡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当庭对借条及还款协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乡城县藏乡味道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原告四川扎西德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有乡城县藏乡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向四川扎西德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整(大写壹佰万元整),借款商定于2019年7月12日前归还,共计1000000元整(大写壹佰万元整)。”借条左下方注明了账名为乡城县藏乡味道食品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为农行乡城县支行,借条右下方注明经办人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公司为乡城县藏乡味道食品有限公司。该借条有被告乡城县藏乡味道食品有限公司的盖章及被告***的签字捺印。原告四川扎西德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于当日将借款100万元转入了被告乡城县藏乡味道食品有限公司的账户。

2020年12月3日原告四川扎西德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乡城县藏乡味道食品有限公司作为乙方,被告***、***作为丙方,签订了还款协议,载明“鉴于:1.乙方生产经营资金紧张,于2019年6月13日向甲方借款1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1个月。甲方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提供了借款。2.丙方系乙方股东自愿对乙方借款提供担保。现借款期限届满,乙方无力偿还借款,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借款的偿还达成协议如下:一、各方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应偿还甲方借款本金100万元。乙方承诺在2020年12月3日前,向甲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二、乙、丙方同意按照每月1.5%的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自2019年6月13日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三、丙方系乙方股东,丙方自愿为乙方借款本息向甲方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三年。保证担保范围:乙方应付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以及甲方为追索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四、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行为均视为违约,守约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三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还款协议首页注明了被告***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并在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处有其捺印。还款协议末页处甲方有原告四川扎西德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罗绒丁真的签名,乙方有被告***的签字及捺印。

被告***当庭对还款协议予以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借条、银行转账凭条、还款协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四川扎西德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乡城县藏乡味道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四川扎西德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约借款给被告乡城县藏乡味道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乡城县藏乡味道食品有限公司理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乡城县藏乡味道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四川扎西德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乡城县藏乡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00万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证责任,根据还款协议中第三条“丙方系乙方股东,丙方自愿为乙方借款本息向甲方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约定及被告***、***当庭对还款协议的确认,故对原告四川扎西德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对被告乡城县藏乡味道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四川扎西德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原告四川扎西德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按月息1.5%支付自2019年6月13日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根据还款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院酌定原告四川扎西德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应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1.5%标准计;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2021年4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乡城县藏乡味道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扎西德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1.5%标准计;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2021年4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

二、被告***、***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被告乡城县藏乡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  斌

审 判 员 杨  锋

人民陪审员 程 良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斯郎拥忠

书 记 员 洛  俊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