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1412号
原告:新疆中**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南路香缇雅境商7号楼2一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锦泰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1889号1栋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中**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锦泰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中**睿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中**睿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中**睿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新疆中**睿建筑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中**睿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