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聚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受理后,原告新疆聚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聚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聚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929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24964.5元,由原告新疆聚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