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聚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聚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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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324民初2198号******
原告:新疆聚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祖良,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郜烈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聚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受理后,原告新疆聚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聚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聚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929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24964.5元,由原告新疆聚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