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101财保16号
申请人: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石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华祥飚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街××号。
法定代表人:石洁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疆聚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克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聚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体育馆支行账号为1076××××8349的银行存款2036942.18元;2、如被申请人新疆聚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保全金额的,查封被申请人新疆华祥飚宇塑业有限公司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街××号,权证号为兵(2020)第十二师不动产权第0××6号的工业用地使用权。申请人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聚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体育馆支行账号为1076××××8349的银行存款2036942.18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新疆华祥飚宇塑业有限公司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街××号,权证号为兵(2020)第十二师不动产权第0××6号的工业用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蕴
书 记 员 魏松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