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21民初14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聚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河北东路南一巷8号天合大厦博士站流动办公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彭克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卫东,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慧,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政协巷56号汇丰小区1栋17F室。
法定代表人:包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勇,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聚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新0121财保530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3,470.96元的财产。新疆聚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新疆聚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诉前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疆***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3,470.96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丽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聂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