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聚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华祥飚宇塑业有限公司、新疆聚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101民初147号

原告: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茉莉一街1号。

法定代表人:石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华祥飚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雪莲街24号。

法定代表人:石洁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聚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河北东路南一巷8号天合大厦博士站办公室403室。

法定代表人:彭克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1月4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祥飚宇塑业有限公司、新疆聚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2021年2月9日,原告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蕴

书 记 员 王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