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新源润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025执1808号

申请人: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尹国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新源润鑫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伊犁州新源县。

法定代表人:谢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新源润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案款234000.00元,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司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登记、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于2020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通过协助单位新源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新疆新源润鑫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通过协助单位新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新疆新源润鑫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通过协助单位新源县自然资源局查询了新疆新源润鑫矿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经查明该矿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自2016年底一直停产至今。2020年6月9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该矿进行公告注销。

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向其释明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

现通过约谈和调查申请人,其明确表示暂时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新源润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   红   武

审判员 古丽那孜阿不地别克

审判员 阿曼居力吾姆鲁扎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一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