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伊宁市诺顿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23民初271号
原告:伊宁市诺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河北路211号水晶城住宅小区10号楼2层2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锋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小玲,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县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管委会科技企业孵化研发中心第二层214室。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39号综合业务楼1栋17层。
法定代表人:尹国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伊宁市诺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伊宁市诺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宁市诺顿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被告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宁市诺顿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0.35元,减半收取计2595.18元,由伊宁市诺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廷  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艳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