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7执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39号综合业务楼1栋17层。
法定代表人:尹国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丽娜,系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院在执行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和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7民初6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6165元,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已依法受理。
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将调解书中剩余未申请执行的金额一并约定分期给付,即:1、***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0000元,于2022年7月30日前向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00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向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0000元,于2022年12月20日前向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92319.87元,欠款偿还完毕,即了结本案;2、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书面作出撤回执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对案件的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和静县人民法院(2022)新2827执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启   明
审判员         达 仁
审判员     迪力木拉提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福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