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101执129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39号综合业务楼1栋17层。
法定代表人:尹国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昌汇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西环路波尔多庄园17号楼1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新疆昌汇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昌汇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新疆昌汇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昌汇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2021年12月20日,申请人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昌汇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就调解书履行情况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101执12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 建 军
审判员 卢 婷 婷
审判员 李 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巴提艾克然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