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神马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力玛工贸有限公司与包钢神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206执17-1号

申请人,包头市力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钢神马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班印,系该公司董事长。

包头市力玛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钢神马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7)包仲裁字第1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包头市力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包头市力玛工贸有限公司提交撤销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准予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刘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