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神马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力玛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钢神马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206执41-2号
申请人执行人:包头市力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青年路8号青年路-1-1店8二楼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钢神马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矿山路5号。
包头市力玛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钢神马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包头市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7)包仲裁字第1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包头市力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承兑汇票方式给付30万元。剩余案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8年8月22日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206执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