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景美德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景美德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景美德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2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3民初11132

原告北京景美德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2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双喜,男,1975815日出生,北京景美德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

被告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云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423日出生,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景美德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如发生争议,由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系依据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等证据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认可涉诉工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出上诉的,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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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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