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金源润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长春市金源润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2914号之二
原告:长春市金源润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柳林路13号办公用房220室。
法定代表人:袁凤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红智,吉林常春(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和平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莼,该公司职员。
被告:长春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环城路与和融路交汇证大立方大厦1号楼1609-2室。
法定代表人:曹文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弟,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市金源润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长春市金源润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金源润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55.00元、保全费5,000.00元,均由原告长春市金源润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彦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