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2民初4786号
原告:长春市金源润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京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之帅,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强,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金源润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长春市金源润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长春市金源润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金源润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长春市金源润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志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