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金源润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4民初2234号 (2023)吉0194民初2234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敦化市永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丹江街中南委2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金源润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13号办公用房22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敦化市永成劳务有限公司、长春市金源润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1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