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4民初2234号
(2023)吉0194民初2234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敦化市永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丹江街中南委2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金源润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13号办公用房22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敦化市永成劳务有限公司、长春市金源润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1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