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金源润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丹东市元宝区广裕石材经销处与长春市金源润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城市设施建设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3执966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广裕石材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通乡后街北府花园小区**号***室。
经营者付裕。
被执行人长春市金源润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柳林路13号办公用房22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城市设施建设股份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升阳街5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吉0103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于2018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询均有反馈信息回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内容为:“因长春市金源润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我处的材料欠款官司问题已经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特此向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则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现因上列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长期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8)吉0103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2018)吉0103执966号执行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