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10执保9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飞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686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以(2020)粤0310执保744号案件实施保全。2020年9月28日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蚝乡支行77×××75账户的存款,保全标的为人民币5,800,0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飞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应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6867号之二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蚝乡支行77×××75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5,8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书记员 邓钰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