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奇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10执保883号
东莞市奇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0310民初6975号民事裁定,并以(2020)粤0310执保785号案件实施保全。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冻结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路支行80×××46账户的存款(已实际冻结人民币93,262.19元,冻结额度为人民币1,658,162.24元),2020年10月19日冻结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77×××75账户的存款(已实际冻结人民币31,853.36元,冻结额度为人民币1,658,162.24元),保全标的为人民币1,658,162.24元。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上述两个银行账户已分别足额冻结存款人民币1,658,162.24元。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路支行80×××46账户的存款的冻结。 本院应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6975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路支行80×××46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1,658,162.2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书记员  邓钰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