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10民初6867号之一
原告深圳飞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飞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飞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飞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鲍忠琴
书记员 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