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飞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10执保744号
申请人深圳飞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686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5,800,00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书记员  张金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