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11民初463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省大连市捷盈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省大连市捷盈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2,18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2,185元退回给原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万康
人民陪审员 阎 华
人民陪审员 那成菊
书 记 员 石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