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83民初21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肥城市王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肥城市畜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湖**东首路南肥梁路以西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肥城市王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肥城市畜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肥城市王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肥城市畜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交通银行账户:379899991010003098265;泰安银行账户81×××49)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肥城市王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肥城市畜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交通银行账户:379899991010003098265;泰安银行账户81×××49)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